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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宣传报道工作管理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7-10浏览次数:195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宣传报道工作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宣传报道工作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宣传报道工作效果,实现宣传报道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教办〔20061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宣传报道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坚持积极宣传,正面报道,真实、及时地反映学院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新动态、新举措。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院宣传报道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管理工作。各总支按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各单位设有宣传特约通讯员。

第四条  在各类媒体上对学院进行正面宣传的,学院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工作报道奖励(试行)办法》中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应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按时按要求接受采访。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学院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对无故拒绝或拖延采访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对外宣传意识,积极提供新闻线索。需要社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提前2-3天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意义,由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院进行采访活动,受访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并请采访者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由党委宣传部协调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待和安排新闻单位采访。

第八条  学院对重要宣传报道实行稿件审核制度。反映一般工作内容的宣传报道作品在对外投稿前须报党委宣传部审定,反映学院重要事件及大篇幅新闻稿件须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在党委宣传部协调下,学院各部门、单位接受社会新闻媒体采访后形成的稿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涉及学院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审定的情况下,不得自行发出稿件,违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校内宣传报道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加强对校内宣传栏、广播、院报、期刊、校园网络的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及时出刊播报或更新宣传报道内容,不断提高宣传报道水平,繁荣学院校园文化。在政治原则和政治导向上,要自觉接受党委宣传部的指导,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书、样刊、样报。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群众团体编印或在校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通过所在党组织审查,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做出相应处理,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院范围内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